府河,是云梦的母亲河,也是云梦县涢水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适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2周年之际,云梦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判处高某、王某2名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2名被告人连带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与治理费用共计11253.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王某相约各自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府河云梦县清明河乡高河村段(云梦县涢水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属永久禁捕区),采用拦河布网的方式架设捕鱼。次日凌晨3时30分许,两人相约来收网,当划船收鱼网和渔获物准备上岸时,被云梦县渔政执法人员发现,两人慌忙逃脱。丢下的渔具和渔获物,被执法人员查获,渔获物包括草鱼和鳊鱼各1条、白鲢44条、鳙鱼6条,共计52条,经称量渔获物净重共计131.35公斤,所有渔获物均已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故意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2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庭审结束之际,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潘海权作为本案主审法官,以案件为切入点,结合环保法律法规,向在场人员普及非法捕鱼的危害性、渔业生态资源保护对于长江大保护的关联性,教育引导在场人员远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在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的见证下,2名被告人当场认错道歉,并表示已经履行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义务。
近年来,云梦法院牢固树立生态司法保护理念,高度重视长江大保护,高效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并通过以案释法、司法建议等方式,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人人参与长江大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为全省流域综合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张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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